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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潮:临时股东大会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董事会否决(2)

此外,董事会还进一步阐释了“召集请求权”(高门槛:10%以上股份)与“临时提案权”(低门槛:3%以上股份)的本质区别。前者是请求召开会议的权利,后者是在已定会议中增加议题的权利。董事会认为,提请召集人试图绕过自身提出提案的义务,直接嫁接低门槛的临时提案权于高门槛的召集请求之上,此举混淆了两种股东权利的行使条件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要求。

因此,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鉴于提请召集人虽提出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但并未以其名义提出具体提案,董事会作为召集人无法发出合法有效的股东大会通知,与此同时,提案人提出的相关提案并不构成有效提案,依法不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故董事会依法否决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责任编辑:卢其龙 CN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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