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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苹果税”不构成垄断 原告律师:将上诉

一起有关“苹果税”的案子,时隔三年迎来一审判决。2021年,因不满在苹果端买App会员比在安卓端贵,一名国内消费者以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要求苹果赔偿10万元并公开道歉。

5月29日,南都记者从原告代理律师处获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苹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没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苹果税”不构成垄断 原告律师:将上诉

法院审理

苹果未实施不公平高价的垄断行为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将本案的相关市场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区域iOS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交易平台。基于iOS系统的封闭性,法院认为苹果公司在该市场显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家公司具有垄断地位,并不一定具有垄断行为。南都记者注意到,在本案中,原告主张苹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不公平高价、强制搭售、限定交易或拒绝交易的行为,而这主要体现在“苹果税”和“应用内购买”强制使用苹果支付系统上。

原告认为,苹果收取最高达30%的“苹果税”,使得大部分开发者将承担的佣金成本向消费者转嫁,导致消费者在App Store中购买同种数字商品的价格明显高于其他应用商店。如苹果用户在购买直播打赏、音视频会员、内容订阅、网盘会员等虚拟商品时,往往支付比安卓用户更贵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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