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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信息披露新规征求意见今日截止 一线调研部分现状 业界建议梳理(3)

《办法》指出,公募产品运作一年以上但不满六年的,应当至少包含自产品成立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而此项要求于2023年底中银协发布的《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中就有所提及。

据财联社调研,仍有银行对于部分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披露未符合此项规定。

例如,某股份行代销的一只理财产品,成立日为2023年9月7日,但是未披露2023年全年业绩信息。此外,部分股份制银行的产品披露也有类似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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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在业绩比较基准的规范上,除了上文所提到的展示界面需要进行规范外,站在理财公司的角度,《办法》提出,产品管理人应当保持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连贯性,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如因产品投资策略、投资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产品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及时披露调整情况及理由,并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业绩比较基准历次调整情况。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强调,《办法》明确业绩比较基准等要求,是为了让产品销售“看得清”。

资深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周毅钦近期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调整屡见不鲜。

《办法》明确了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若因投资策略、投资范围重大变化确需调整,要严格走内部审批流程,及时披露调整情况及理由,且在定期报告等中披露历次调整情况。这一规定有助于推动业绩比较基准展示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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