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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发生逾期 亚邦股份:如被迫履行担保义务,将通过法律程序追偿(2)

仁欣环保系废酸处置环保企业,为亚邦股份及园区其他企业进行废酸处理。其中,亚邦股份持有15%股权,自然人蔡家胜持股43.35%,倪修兵持股26.35%,高祖安持股15.30%。亚邦股份、自然人蔡家胜及其控制的江苏仁欣化工有限公司为本次融资租赁业务一并提供担保。

同时,仁欣环保及仁欣环保自然人股东蔡家胜、倪修兵、高祖安三人为亚邦股份提供了反担保,并且三位自然人股东已将各自持有仁欣环保的全部股权质押给亚邦股份作为质押担保。

4月13日,亚邦股份收到金港租赁的《租金代偿通知书》,因仁欣环保未能按期支付《融资租赁合同》中2024年3月15日到期的第9期租金,其中未付租赁本金500万元,未付租赁利息116.78万元,总计未付租赁金额616.78万元,要求亚邦股份作为该笔融资租赁业务的担保人代偿上述本息。

亚邦股份等一审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月22日,亚邦股份收到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及金港租赁《民事起诉状》。因仁欣环保未能按期支付租赁本金及利息,金港租赁向法院提起诉讼。亚邦股份作为被告之一被传唤于6月12日9点30分到达指定法院进行开庭应诉。

亚邦股份作为担保人之一,被要求按照保证合同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涉及担保本金及利息共计8135.32万元。

11月11日,亚邦股份收到《民事判决书》(2024)苏1191民初1258号。判决内容显示,仁欣环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港租赁的租赁本金7612.5万元及截至2024年4月30日的利息149.76万元。自2024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7612.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亚邦股份、江苏仁欣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蔡家胜对仁欣环保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45.36万元,由金港租赁负担18653元,被告仁欣环保、亚邦股份、江苏仁欣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蔡家胜负担4349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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