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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金力泰高管未如约增持,两股民获赔78万(3)

如何向法庭准确传达原告的法律和事实依据?这是决定案件走向的重要一步。代理律师们给出的思路则比较一致——梳理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与第八十五条之间的关联。该思路在后续庭审过程中被法院采纳。

法院也在裁判文书中提及: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及构成要件尚不明确,亦是本案各方当事人的争议所在。

但仅有这一点还不够。“开庭前三天的时候,我其实对这个案子还是一筹莫展的。其他的案件大多都有监管的处罚书,写明哪年哪个行为构成了虚假陈述,相当于监管已经完成了相关事实的调查工作,只需要照抄就行了。但在我们这个案件中,监管只给了谴责,并没有作出详细的处罚认定书,就要求原告自己去论述。这个难度就比其他案件要高了好几个等级。”几番思考后,刘博认为,破局的关键在于被告承诺增持过程中的资金筹措情况。

通过集中发问,法院最终调查出被告没有将增持资金筹措完毕就贸然发布增持公告的关键事实。从最终庭审结果来看,这也促成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增持承诺自始不具有可执行性,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

赔付率如何算出?

到这一步,实际才解决了第一个焦点。在证券侵权纠纷中,还存在“重大性”的特殊要件。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可以从“价量敏感性”和“重大事件”两个角度分析重大性影响。一方面,通过数据图表综合对比,说明未履行增持承诺对股价和交易量有明显的影响;另一方面以承诺期间股价的波峰波谷计算两被告履行增持承诺持股比例的变化及对金力泰控制力的变化。这一论点在重大性判断中,得到了法庭的采纳。

值得注意的是,从受理立案到最终宣判,两位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减少。其中,刘某的赔偿诉求从538.88万元降至50.61万元,降幅约90.6%;郑某的赔偿诉求从366.52万元降至27.74万元,降幅约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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