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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加快对“过劳死”立法(2)

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立太认为,睡觉应视为其工作的合理延伸,他还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4月29日的一份行政裁定书,其中明确指出,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场所,可以视为员工在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康德智库专家、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付永生律师表示,在蒋邓帅的情况中,虽然他在宿舍被发现死亡,但考虑到他工作和住宿在同一套公寓,且工作与生活空间并未明确区分,尤其是他实际在卧室也完成了不少工作,这增加了“工作岗位”认定的复杂性。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本案中该员工采用的是不定时工作制,有证据证明其休息日仍然在处理工作,且其办公场所与休息场所具有紧密的联系性,考虑到维护工伤死亡者的合法权益,一般应当认定“视同工伤”。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蒋邓帅的工伤认定中,内乡县人社局援引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2016年《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其中表示,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简称“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

不过,对“四要件”的严格把握,在法律界内部亦有不同观点。

日前,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参与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论证和起草工作的董保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当前,视同工伤死亡认定需要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四个要件,这一法条设计既不符合工伤原理,也不符合生活常识。

他指出,应该明确将过度加班作为视同工伤的标准之一,对企业进行硬约束,从而降低“过劳死”的发生,倒逼治理“996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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