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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加快对“过劳死”立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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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立法层面明确“过劳死”标准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企业的加班问题日益严重,员工“过劳死”事件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

事实上,有相关论文指出,“过劳死”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仅是作为一个社会名称供学者讨论使用。在司法实践的运用中,若是劳动者“过劳死”后想要取得工伤认定,通常需要引用“视同工伤”的条款,因此其死亡必须符合“双工+48小时”的标准,而不是依照劳动者死亡是否与长时间过度劳动进行工作来取得关联。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副教授田国兴也表示,员工“过劳死”的病因也许是多种多样的,但是猝死应当发生在员工在岗工作期间,否则即使员工死亡后果与其工作压力等存在因果关系,一般也不被认定为工伤。

具体到本案,在蒋邓帅家属看来,牧原公司强制加班是事实,一线员工几乎24小时都要待命是事实,蒋邓帅去世之前已经出现阳性症状的情况下还要带病坚持工作也是事实,这些显然构成了“过劳”,然而,仅仅因为其死亡时正处于在宿舍睡觉的状态,家属便很难以“过劳”为由来为其认定工伤。

因此,对于“过劳死”的工伤认定中轻视“过劳”本身而重视“双工+48小时”,有学者提出应在立法层面明确“过劳死”的标准。

董保华指出,劳动法严格执行的一个重大条件是需要以经济发展速度的放缓为前提,在当前的国际竞争环境下,我们非但不能慢下来,还要更快发展。因此,在劳动法贯彻不理想的情况下,一个紧迫的任务是善待“倒下”的员工,“过劳死”认定工伤的问题应该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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