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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将受贿所得交由他人投资是否构成自洗钱(3)

【党纪政务处分】2023年12月7日,经广元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广元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田刚富开除党籍处分;由广元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12月7日,广元市监委将田刚富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移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按照相关规定将已查清的田刚富涉嫌洗钱罪相关事实和证据一并移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2024年1月30日,苍溪县人民检察院以田刚富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洗钱罪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4年7月26日,苍溪县人民法院以田刚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67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1.本案中,田刚富长期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应如何定性?

伍国义:党员领导干部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容易导致权力滥用,更有甚者会引发权钱交易。对于上述行为的定性应主要考量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是否在具备归还能力的时候主动归还,管理和服务对象对于借用车辆的主观认识,等等。

本案中,田刚富从2016年至2022年违规将广元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的车辆作为广元市交通运输局工作用车使用,2022年,广元市交通运输局新任领导主动归还该车辆,田刚富主观上没有占有该车辆的故意。且证人证言显示,该车辆本身是一辆公务用车,广元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将车辆给田刚富作为工作用车使用,没有将车送予田刚富的意思。综合主客观方面可以看出,田刚富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田刚富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明知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仍长期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违反了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规定,且因其行为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以后,应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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