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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将受贿所得交由他人投资是否构成自洗钱(5)

毛静:根据刑法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区分两个罪名需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两罪的主体存在不同,洗钱罪的主体包括实施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即本犯,也包括本犯之外的第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体限于第三人。第二,两罪的行为方式存在不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仅限于法定的七种犯罪,行为人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等特定手段来隐瞒和掩饰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没有规定上游犯罪的范围,行为方式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等等。实践中,应着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准确定性。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掩饰、隐瞒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构成洗钱罪,同时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洗钱罪定罪处罚。

田刚富违规为廖某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拨付补助资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如何定性?同时,其多次收受廖某所送好处费,是否数罪并罚?

毛静:经查,田刚富在担任广元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具有审批决定发放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拨付补助资金的职权,但在其行使自己的职权时却故意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请托人廖某发放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拨付补助资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64.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滥用职权罪,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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