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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将受贿所得交由他人投资是否构成自洗钱(6)

第一,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田刚富在担任广元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接受廖某请托,在廖某因场地未通过环保审批而无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情况下,田刚富利用职权向经办人员打招呼,违规向廖某发放设立许可证。之后,在廖某并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养老服务的情况下,田刚富又多次违规审批发放养老机构床位补贴资金给廖某。从客观方面看,田刚富违反规定,为廖某审批发放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帮助廖某弄虚作假申报审批资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164.5万元,该损失与田刚富的滥用职权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第二,滥用职权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职权,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案中,田刚富接受廖某请托,明知其行为违反相关规定,也明知该行为会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仍滥用职权积极帮助廖某获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及财政补贴资金。从主观方面看,其具有滥用职权的主观故意。综合主客观因素,应认定田刚富构成滥用职权罪。

刘强:本案中,田刚富利用担任广元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违规为廖某发放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审批拨付养老机构床位补助资金,2013年至2019年,廖某为感谢田刚富的帮助,先后多次向其贿送好处费共计50余万元,田刚富上述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据此,田刚富上述行为应当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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