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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检察院介入 杉杉股份ST新亚“并购残局”牵动20万股民(6)

僵局:第三方检测及管辖权异议的“极限拉扯”

财联社记者获悉,ST新亚指控衢州杉杉产能不达标的证据,是一份由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下称“浙江特检”)出具的《专家意见书》。

该《专家意见书》显示:2024年4月20日,衢州杉杉向浙江特检提出技术分析委托,要求对公司六氟磷酸锂项目按照变更后的设计图纸,分析产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4000吨/年?若达不到上述产能,分析原因?按照变更后的设计图纸,理论计算分析年产量。

最后,《专家意见书》认为,“该装置平均产能约为1709t/a,且产品质量不稳定,不能满足年产4000吨六氟磷酸锂的设计目标。”

但杉杉股份总经理李智华表示,据其了解,浙江特检并不具备鉴定资质,此外参与评估和签字的3名专家编制都不在浙江特检,三人也从未发表过和六氟磷酸锂相关的专著和论文,并且其中1名专家曾经和衢州杉杉联合申报过项目,存在利益关联。

李智华强调,ST新亚起诉宁波甬湶没有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目的是企图利用司法“便利”逃避债务。“分期付款是大额股权交易的行业惯例。杉杉披露的陈述与保证内容中,并未有任何的实际产量承诺,协议中对股权转让款对应的付款节点,也未约定4000吨六氟磷酸锂产能须达到何种状态。签约当时项目处于在建,按4000吨设计。2022年底,主体硬件组装完毕,投料试产;2023年3月交给新亚后,还需一系列投入、技改与调试,才能最终达产。而新亚方在接手衢州杉杉后并未追加投入,并将原杉杉方的技术骨干团队全部解聘,根本无法满足六氟量产所需的专业技术要求。”

双方就此展开诉讼战。杉杉股份认为,协议签署时,ST新亚注册地为珠海,宁波甬湶注册地为宁波。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或主张提交原告住所地法院进行诉讼管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衢州地区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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