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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检察院介入 杉杉股份ST新亚“并购残局”牵动20万股民(7)

但在2024年8月,衢州智造新城法院作出管辖裁定,驳回宁波甬湶的管辖异议申请;同年9月,宁波中院作出管辖裁定,也驳回了ST新亚方面的管辖异议申请;同月,衢州中院作出管辖终审裁定,驳回宁波甬湶的管辖异议上诉。

至2024年10月,浙江省高院二审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认为:衢州法院及宁波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但又以衢州智造新城法院受理在先为由,裁定该案件由衢州中院提级审理。

对此,李智华补充称,“涉案协议签订时,ST新亚与新亚中宁住所均不在衢州,事后才陆续迁址到衢州。衢州两级法院忽视了‘管辖恒定规则’,其受理ST新亚起诉宁波甬湶,实际上是允许一方当事人通过变更住所地‘单方选择’管辖法院,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

据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武四化律师向财联社记者分析称:本案中,ST新亚与宁波甬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了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由于当时ST新亚的住所地为珠海,且在2023年4月才变更至衢州,故ST新亚作为原告,起诉时按协议约定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应由签订协议时其住所地法院即珠海法院管辖。此外,如果后续宁波甬湶与ST新亚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分别在宁波法院和珠海法院提起诉讼,因两家法院为跨省情形,首先应由两省高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针对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在采访中,ST新亚方面多次向财联社记者强调,“目前这个案件还在审理当中,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现阶段不方便过多披露跟本案相关的细节。我们想说的是,我们对于本案的主张,相信后续司法审理能给到我们一个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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