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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巨头实控人 罚没超3000万!

这家巨头实控人 罚没超3000万!

2月17日晚,此前市场关注度颇高的光模块龙头新易盛实控人高光荣违规一事,迎来终章。

据新易盛公告,高光荣于2月1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高光荣存在两项违法事实,一是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二是持股情况信息披露违法。合并计算后,高光荣被罚没约3150万元。

这家巨头实控人 罚没超3000万!

此前,新易盛于2024年12月22日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光荣因“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等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5年1月17日,高光荣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高光荣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没收950万元、罚款2200万元

经查明,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建信信托-金源家族信托单-信托2号(以下简称家族信托2号)中金财富证券账户交易“新易盛”由高光荣实际决策。

2023年3月15日至4月11日,高光荣通过家族信托2号账户、高光荣华泰证券账户合计转让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42%的“新易盛”股票,其中,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比例为0.42%,违法所得为949.86万元。

另外,高光荣通过家族信托2号账户持有“新易盛”期间,未如实向新易盛报告实际持股情况,导致新易盛2020年、2021年、2022年年报披露的股东相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认为:

一是高光荣上述转让股票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情形。

二是高光荣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及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高光荣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49.86万元,并处以2000万元罚款。

二、对高光荣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高光荣合计没收违法所得949.86万元,并处以22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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