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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银行逾4亿元借款纠纷案进入二审(2)

9月29日晚间,厦门银行披露了上述纠纷的一审判决结果。公告显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2025)闽0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36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7.6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保全费5000元;若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与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签订的《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全部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厦门银祥集团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追偿。此外,案件受理费219.67万元,由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厦门银祥集团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厦门银行表示,该笔贷款公司已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责任编辑:卢其龙 CN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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